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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对外法律:居留许可证
时间:2015-11-06 14:14:03 来源: 编辑: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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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第(1)款 应拥有有效居留签证并在匈牙利居留的外国人提出的延长居留期的申请,地区外国人管理局可以发给居留许可证。
第(2)款 由外交部向驻匈牙利的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人员发放居留许可证并负责对其的延期工作。
第(3)款 居留许可有效期到所申请的时间为止,但是—除第(4)款和第(5)款规定除外—最长为两年,而且除第(5)款规定内容外每次最多可延期2年。
第(4)款 如果居留目的是承担劳务或从事其他以获取收入为目的活动,第一次发放给的居留许可最长为4年。
第(5)款 在匈牙利接受高等教育,专业培训和专业实习的外国人(以下统称:学生)第一次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今后每次可延期一年直到学业实习结束为止。

第2条
第(1)款 匈牙利公民,持有居留许可证,定居或移民许可证的外国人以及被承认为难民的外国人其在匈牙利居留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子女),在符合下述条件下如提出家庭团聚申请有权获取居留许可:
1)持有为团聚目的发放的有效签证;
2)在匈牙利居留的配偶可用其收入或财产保障其生活供应,如果申请人是儿童其父母可用其收入,财产保障其生活供应,或者申请者用自有财产保障其生活供应;
3)拥有全面的健康保险或者具有保健供应所需的物质保证;
4)为家庭团聚具有适当的居住条件;
5)没有本法所规定的禁止获取居留许可的原因。
第(2)款 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放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可超过在匈牙利居留的外国人配偶或父母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第(3)款 如果在入境后婚姻关系解除,先前的配偶已无权继续居留,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中所生未成年子女是匈牙利公民而且先前的配偶实施对子女的父母监护权则除外,又或者解除婚姻关系时与发放居留许可的时间相隔已满5年并具备继续居留的条件也除例外。
第(4)款 在配偶死亡的情况下也应适用第(3)款的规定。
第(5)款 如果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在匈牙利生了孩子,其必须在从孩子出生算起的30天内将生孩子的事实上报。应发给孩子居留许可,而不必对第(1)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查。
第(6)款 以家庭团聚名义入境的外国人,在居留期间成为成人后如果在成为成人前的5年内持有以团聚目的而获取的居留许可证并具备继续居留所需条件时仍有权以团聚名义继续居留。

第3条
第(1)款 管理局和地区外国人管理局在法律所规定条件不具备情况下也可从人道主义考虑出发给下述人员发放居留许可证:
1) 被收留的人;
2)向难民当局提出申请要求被承认为难民或避难者的外国人;
3)在国家安全当局或刑事侦破机构从国家安全或刑事侦破的重要利益出发提出建议后,鉴于有关外国人在为侦破其他外国人犯罪中以提供证据与当局合作并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案事的侦破时可给其发放居留许可;
4)在审理中被确定为无国籍的外国人;
5)在匈牙利出生并失去了根据匈牙利法律应为之行使监护的外国人,如果其还没有获取匈牙利国籍或其他居住权。
第(2)款 被收留者具有居留许可证持有者的权利以及专门法律给予被收留者的权利。被收留者有义务促进对其身份的确定,但是没有证实其身份的情况不可拒不发给居住许可证。
第(3)款 根据政府法令的规定被收留者有权享受个人生活供应,现金供应和补贴并可根据对外国人的一般规定承担劳务。

第4条
第(1)款 要在合法居留到期最少15天前以规定的印刷品形式提交居留许可证发放及延期申请。
第(2)款 在申请表中要填写外国申请人自然人身份资料,国籍(无国籍),护照的其他资料,学历,职业,家庭状况,居留目的,居住地,物质保证,居留原因,如在居留期间使用在外国登记的车辆还要填写汽车行车执照资料要附上官方的医生证明,说明申请人不患危及公共健康的疾病。
第(3)款 应在从收到之日算起的15天内审理居留许可申请。

第5条
第(1)款 在提申请的外国人具备下述条件情况下可以拒发给其居留许可证或为之延长居留时间:
1)超过了规定期限才提交申请,对延误作不出应有解释;
2)无法证明具有居留和出境所需要的由法律规定的条件;
3)无法证明其继续居留的目的;
4)患有危及公共健康的疾病或者在匈牙利居留期间不遵守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定;
5)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具有对其宣布外国人管理驱逐出境或禁止其入境和居留的条件。
第(2)款 除去从人道主义考虑出发发放的居留许可之外,在下述情况下必须拒发给居留许可证或拒绝延长居留时间并收回居留许可证:
1)被驱逐出境或被禁止入境和居留的人;
2)不具有有效的居留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3)居留目的——除第(3)款规定内容外——已发生了变化或者并未能实现。
第(3)款 如果居留目的由于接受治疗、家庭团聚或其他需特照顾的特殊情况而变化可例外地给予延长居留期限。
第(4)款 在驳回申请或回收居留许可证的决定的条款中应写明离境的义务及履行的最后期限日,并在宣布驳回申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时将其记注在护照中。
第(5)款 如果对要求发放居留许可或对居留提出延期的申请以及对回收居留许可证作出了决定可在宣读决定时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或者从宣布决定之日起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
第(6)款 如果居留许可证是根据第15条第(1)款3)点规定发放的,只有在有管辖权机构的建议下才可以收回居留许可证或拒绝对居留许可延期。
第(7)款 对于第15条第(1)款5)点所及非成人的居留许可证只有当未成年人的国家或别的收留国家保障其团聚或者为之提供国家或其他机构的照管时才可以回收这种居留许可或拒绝为之延长居留。

第6条
第(1)款 出于定居目的如下外国人可以获得许可,
1)自入境起至少够三年不间断地合法及自主生活方式地在匈居留者,不含其合法居留目的为进行学习者;
2)其在匈的居住可能及生计有保证者;
3)对其不存在法律上所确定的排斥因素;或
4)其定居受内务部长特别予以批准者。
第(2)款 在适用第(1)款1)点时对每年离境最多90天者不定义为是间断。
第(3)款 持有居留签证或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可自第(1)款1)点下获得豁免,以及
1)其定居许可是作为家庭成员出于家庭团聚目的申请的,若其自入境起至少够一年与匈牙利公民,与具有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以及在匈被承认为流亡者的外国人在家庭生活环境下合法在匈居留者;
2)曾为匈牙利公民,但其国籍终止了,或其祖辈曾是匈牙利公民。
第(4)款 对定居许可的申请毋庸考察即可拒绝,如果申请人未予证明第(1)款1)点及2)点所确定的条件的成立或据第(3)款内容不能予以豁免的。
第(5)款 配偶申请者只在那时方可获得第(3)款中所确定的豁免,如与匈牙利公民的,与具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以及被承认为流亡者的外国人的婚姻在递呈申请之前至少已缔结两年。
第(6)款 如果具定居许可或移民许可的外国人有孩子在匈牙利降生,必须在孩子降生起30天之内申报孩子降生的事实。对于孩子毋需考察(1)款内所确定的条件即应发放许可。

第7条
第(1)款 申请人对定居许可的申请可按未来居住地点在区级主管外国人管理事务机构处填写规定格式的表格亲自递呈,在共同申请的情况下通过成年家庭成员递呈。
第(2)款 对定居许可的申请需要附带:
1)确定自然人身份的资料及证明国籍(无国籍)的文件;
2)出生的,申请人有婚姻的情况下结婚证的副本的,婚姻终结情况下判定这一点的终审机构的决议书的,继而根据儿童申请者的个人权利对儿童定居国外无有法律障碍的公证文件;
3)证明无犯罪履历的,不久于六个月的文件;
4)就外国人不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的不久于三个月的官方医疗证明;
5)证明学历及专业技术的文件;
6)证明在匈居住及生计可能的文件;
第(3)款 第(2)款中列入的文件也可递呈经由主管外国当局认证的副本以替代。第(2)款2)及3)点所确定的责任的完成可基于申请人的声明而给予免除。外国官方所发放的文件,证明或其副本应与公证过的匈语翻译件一起递呈。
第(4)款 定居许可事务方面匈国家安全部门及警方作为专业机构发表意见。

第8条
第(1)款 定居许可是无限期的授权在匈居留的许可。具有定居许可者也享有具有居留许可者根据其他法规所享有的权利。
第(2)款 发放许可的当局要在外国人的旅行证件中加注其定居事实。
第(3)款 已定居的外国人有权离开匈牙利以及返回那里。
第(4)款 具有定居许可的外国人根据其他法规规定必须-连带通报个人资料一起-申报其居住地点。
第(5)款 外国人管理总局及区局对具有定居或移民许可的外国人的居留条件至少每五年检查一次。

第9条
第(1)款如下外国人不可获得定居许可,
1)其在匈的居住及生计可能未有保证;
2)匈牙利官方对其原有的刑事审理尚在进行,或与刑事审理有关所发布的通缉仍在生效;
3)患有危害公共健康疾病者,但若定居许可是作为旨在与生活在匈的,匈牙利公民的配偶或与身为匈牙利公民的儿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申请者例外,若其必须并规律性地参与保健服务;
4)未能解除犯罪史及关联犯罪史的不利法律地位者;
5)其定居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者。
第(2)款 其定居会危害匈牙利共和国利益者的定居许可可被拒绝。
第(3)款 出于禁止歧视,外国人的人种,肤色,性别,母语,信仰,政治及其他观点,少数民族的或其他的社会归属,出生状况等不可被作为危害匈牙利共和国利益的事实而定义。

第10条
第(1)款 外国人的生计那时方可被视为有所保证,如其具有供养他自己及有权受供养的,需要受供养的家庭成员的相应收入或是资产,或在匈生活有按匈牙利法律可以要求给予其供养的亲属。
第(2)款 外国人的住所不能算作有所保障,若其所指定的未来住所内居民们每人平均到的住房-区域不足六平方米。此条件在特殊考虑下主管当局可以给予忽略。

第11条
第(1)款 定居或移民许可外国人事务总局以及区局可以收回,如果
1)为获得许可外国人向外国人事务当局通报了假材料或事实;
2)如果定居或移民许可自发放起尚未满五年,而发放许可的基本条件就有了重大变化,以致使这一许可的发放已经可以被排除;
3)家庭团聚名义下发放了许可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在领取了许可当年起算三年之内非因死亡原因而终止,或外国人父母的监护权终止者,但外国人作为定居者或移民者在匈居留已够四年者例外;
4)外国人离开匈牙利国土超过六个月,或者在外国规律性地或长期性地承担工作。
第(2)款 外国人事务管理当局可以收回许可,如果
1)在外国人是儿童的情况下,行使父母监护权的外国人父或母的居留许可被外国人管理当局收回,和儿童继续居留的条件在行使父或母监护权的另外一位父或母那里,或由于缺乏国家养护而在匈牙利没有保障者;
2)外国人是家庭团聚名义下被发放许可的情况下其匈牙利国籍配偶以定居外国为目的离开了匈牙利共和国国土,或者外国人的配偶的合法匈牙利居留终止;
3)外国人被驱逐,或对其实施有入境及居留禁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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